计算机软件作为数字时代的重要产物,已经渗透日常生活方方面面。如何借助知识产权的力量,保护软件的创新成果、维护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也成为更加需要我们来关注的话题。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典型案例”发布会,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侵权纠纷中的有关问题予以回应。
相关多个方面数据显示,2014年至2023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五千余件,审结四千余件,收结案数量一直处在上涨的趋势。其中,2023年前11个月结案数量较去年同期提升了85%。
计算机软件具有开发成本高、易复制的特点,怎么样来判断计算机软件是否实质性相似?如若代码已经向公众开放下载,是否意味着可以复制、修改相关代码?
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四,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温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为例,回应上述相关问题。
原告某科技公司是一款相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主张被告温某在众多应用市场平台发布的同类相机软件产品,在界面、构成要素、软件交互、软件运行结构、水印图片等方面与原告软件相同,经反编译后发现,部分代码与原告软件几乎完全相同,构成侵权。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向法院提交了相应软件的源代码进行相似性比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式一般为源代码相似性比对。但是,源代码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判断的唯一方式,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与公证取证的目标代码不同,缺少关键动态库,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对比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的动态库的MD5对比结果,除一个动态库文件因版本原因不一致,其他五个动态库的MD5值相同,上述动态库文件名中,还包含原告公司的英文简称字符。在被告未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存在侵犯权利的行为。最终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示,手机APP开发中,对部分功能,可能已有在先软件进行过开发,并将相关动态库文件打包置于APP安装包中,获取十分便利。如果未经许可直接用该部分内容,仍可能侵害他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APP安装包向公众开放下载,一般仅意味着权利人许可用户来下载使用,并不意味权利人允许公众复制、修改其代码,研发人员应加强版权意识,注意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公开下载的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