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証券公司客戶資產办理業務办理辦法》及《証券公司调集資產办理業務實施細則》(下稱《細則》,全文見12版)日前發布實施。根據新規,券商调集計劃不再有巨细之分,投資者超過200人的调集計劃定性為公募基金,6月后券商新發行的資管產品均為私募理財產品。
証監會新聞發言人表明,此次《辦法》和《細則》的修訂,主要是為了貫徹落實新《基金法》,修正與新法相沖突的條款,坚持法規共同性。修訂內容最重要的包含如下兩方面:
一是修正了《辦法》和《細則》的調整范圍,刪除了投資者超過200人的调集計劃的相關規定。根據新《基金法》,投資者超過200人的调集計劃定性為公募基金。修訂后《辦法》及《細則》規范的券商資管計劃,無論调集、定向,專項計劃,均為私募理財產品。
二是依照新《基金法》非公開征集基金的統一規定,調整券商資管計劃的監管要求。規定调集計劃須面向合格投資者推廣,適格投資者須滿足個人或许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100萬元,或公司、企業等機構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同時,依法設立並受監管的各類调集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對資管合同必備事項內容、推廣銷售要求,券商严重關聯买卖有關規定、调集計劃的保管等,新規也進行了相應調整。
此次修訂后,券商資管產品不再有大调集、小调集的劃分﹔“限額特定資產办理計劃”統一調整為“调集資產办理計劃”,新規還對券商專項資產办理計劃融資方提出了原則性要求。
對於券商現存投資者超過200人的调集計劃,証監會新聞發言人表明,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這部分调集計劃還將遭到保護。本年6月1日新《基金法》實施后,券商不得再發起設立新的投資者超過200人的调集計劃,往后券商如開展公募基金办理業務,須依照有關規定依法申請基金办理業務資格﹔6月前已設立的投資者超過200人的调集計劃,能够在存續期內繼續運作,允許客戶參與或退出。
發言人表明,下一步,証監會將繼續深入研讨拟定証券公司現存投資者超過200人的调集計劃的后續處理计划,包含:契合條件的轉為公募基金﹔維持调集計劃方式,繼續存續運作﹔終止调集計劃﹔轉為私募基金等。
為坚持方针統一、執行共同,待關於現存各類理財產品的規范方针明確后,將出台相關指導性文件明確券商現存投資者超過200人调集計劃的具體處理计划。
發言人還泄漏,為全面落實新《基金法》,証監會對《辦法》和《細則》的修訂完善將分步走:先依據新《基金法》對其進行修正,作為券商私募業務的過渡性办理辦法。下一步,再研讨考慮不區分機構主體,將証券公司私募業務整合納入非公開征集基金業務办理的相關辦法,逐渐實現監管的有用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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