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决策部署,强化能动司法理念,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更好服务经营主体,助力提振市场信心,为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结合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司法措施。
一、保障困难企业诉讼权利。认真落实省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对经济确有困难当事人提供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司法救助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对于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追索拖欠账款以及因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受损请求赔偿,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对于上述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能采用灵活担保方式或适当降低财产保全保证金比例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二、压缩涉企案件办理周期。对于符合适用督促程序法律规定的案件,引导经营主体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缩短纠纷解决时间,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完善“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机制,对于民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原告追索拖欠账款案件,基本事实清楚、矛盾争议不大的,优先适用诉前调解,3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速审速裁。牢固树立“以一审为中心”理念和服判息诉理念,努力实现涉企案件在一审程序案结事了,以最小的程序成本实现定分止争。严格执行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程序法定适用标准,在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上级法院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径行查清事实并直接裁判,避免涉企案件久审不决、程序空转。
三、审慎适用司法强制措施。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认真研判司法措施对公司制作经营的影响,对措施采取不当的及时撤销、变更或解除。对于被告为企业的案件申请诉前保全,原告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或申请保全金额明显过高的,应当主动释明,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避免直接“一保了之”。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应当允许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
四、保障经营主体自主交易。充分尊重经营主体意思自治,能够认定当事人已就合同主体、标的、数量达成合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实质性影响的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经协商无法达成协议,对于合同欠缺的内容,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对以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保兑仓等新型融资模式及无法归类于某一有名合同的交易行为持鼓励开放态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等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应当依法认定合同有效,并依约确定权利义务。
五、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依法审理涉企行政案件,监督纠正违法提高市场准入、限制公平竞争等不当行政行为,助推涉企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保护民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存发展空间。加强与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的工作衔接,依法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履职。准确界定“消费者”与“职业打假人”,防止经营主体遭遇恶意敲诈,不当承担高额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恶意诉讼、权利滥用等“碰瓷性维权”行为,净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准确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支持带领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学技术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完善区块链等物证数字化固定管理措施,健全技术调查官制度,推动解决企业技术类案件举证难、认定难问题,让权利保护更加及时高效。针对著作权纠纷,推动建立经营者、版权方、行业协会协商机制,帮助各方合理确定作品许可使用费标准,既依法保障版权方企业合法权益,又大大降低作为使用方的民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七、破解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题。依法保障国家普惠金融政策落实,对于金融机构未以明显方式向贷款人作出提示的贷款年化利率,致使贷款人无法合理预见应支付的实际贷款成本,要求以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还款的,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贷款人能够举证证明确因客观问题造成无法按期还款,请求调整罚息、复利、违约金标准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积极引导双方协商处理,并在征求相关金融机构意见后予以适当减免。在涉企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涉诉企业在融资信贷、招投标等经营活动中遇到障碍,需要法院出具涉诉信息情况说明的,案件审理法院应当提炼基本诉讼信息后出具《情况说明函》。
八、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功能。对于具有发展的潜在能力和经营价值的危困企业,积极引导优先适用预重整、重整、和解程序,助力企业恢复生机。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法院管辖债务关系简单、审理难度不大的破产案件。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解决因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影响破产程序启动问题。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打造破产案件信息交换、融资、资产交易的云平台,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
九、充分保障企业胜诉权益。全方面推进执行通知前置程序改革,促进提升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严格规范涉企执行案件流程节点,提高财产处置效率,执行立案后一般应当在3日内完成线日内完成线下查控,查控财产一般应当在7日内启动确定处置参考价程序、30日内确定处置参考价并在7日内启动拍卖程序。提高执行案款发放效率,在执行立案时一并告知当事人提交账户信息,执行案款到账后直接向当事人发放。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确保终本程序规范运用。
十、准确适用信用惩戒措施。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信用惩戒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不得纳入失信名单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能够准确的通过案件详细情况,给予一至三个月宽限期。对于暂时性经营困难但具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应当积极促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沟通协商达成执行和解。被采取限制消费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交采购、参与项目竞标等材料能够证明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单次解除的,应当在收取证明材料3日内办理单次解除审批。对于已履行完毕或具有其他法定事由的被执行企业,应当及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在7日内出具信用修复证明。